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03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鲁1482民初10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120035030********)的银行存款7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120035030********)存款7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卢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