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03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枚,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鹏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鲁1482民初10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120035030********)的银行存款7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120035030********)存款7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卢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