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民终1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翰林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聪才,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黑龙江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 重
审判员 顾立宏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