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524民初1094号
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大桥镇。
法定代表人:秦道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东生勇,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丙磊,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艺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聪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艺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丙磊,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玉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2433.48元并承担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协议》一份,原告按合同供给被告铝塑板,被告应在2012年12月26日付清全部货款,但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2433.48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公司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并从2012年12月26日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无异议。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一次性合同欠款额的万分之五。双方签订协议后的几年一直存在业务,违约金应从最后付款算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订货协议;2、对账单。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可以采信,并具以认定下列事实:
2012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铝塑板;厚度为50丝、颜色为香槟金;价格1630X定尺X4X50丝的135元/㎡、其他的120元/㎡;数量按实际供货面积计算;按国家标准收货验收;货到工地被告支付货款80万元,剩余货款2012年7月26日前付60万元,2012年8月26日前付226677元,2012年12月26前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并且直到2016年一直存在买卖业务关系。2016年9月22日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582433.48元。对账后被告付款20万元,现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82433.4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订货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明确,违约金可按同期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因原被告双方多年累计发生业务,所以违约金应从最后对账之日起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艺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82433.48元,并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承担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6元减半收取351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