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1341号
原告:山东张夏水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工业园区滨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丙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华,北京金诚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继业,北京金诚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昌吉市菏泽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阿什里乡二道水。
法定代表人:李其平。
原告山东张夏水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昌吉市菏泽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山东张夏水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张夏水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新疆昌吉市菏泽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张夏水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6元减半收取3063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均由山东张夏水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超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任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