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郭丙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华,山东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继业,山东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呼图壁县东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
法定人代表人:王宝玉,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呼图壁县东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鲁011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呼图壁县东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后本院依法冻结了呼图壁县东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号,现双方自行和解,故山东***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呼图壁县东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其相应财产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呼图壁县东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