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758号

申请人: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工业园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郭丙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继业,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侧**半山湾畔**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薛新玲

书记员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