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994号
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工业园区滨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丙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冉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