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814号
申请人: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巴区宝山路西侧255号半山湾畔3栋商业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工业园区滨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49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21年12月24日,申请人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新疆兰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