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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纵冠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1570号
原告: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润芝,总经理。
被告:河北纵冠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松山,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冠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4元,减半收取计3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