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12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花园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223220916977。
负责人:张宗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燕,女,1991年12月24日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朝文,男,1964年9月3日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安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38880712。
法定代表人:李洪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贵州安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息市监罚字〔2019〕第66号《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母朝秀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徐飞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宣佑
书记员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