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5304号
原告:贵州******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38880712。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平,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南门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85664243E。
法定代表人:盛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能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原告贵州******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2.00元,减半收取计6,521.00元,由原告贵州******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谷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