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860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被告:***,女,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被告: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雅,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怀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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