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安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1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38880712。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江,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03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受理的贵州安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5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安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38919.67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6月9日、6月30日、7月13日、8月6日、10月12日、1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总对的、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信息,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到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未在该中心开设缴存账户。
3、本院于2020年9月0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1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贵A×××**的车辆,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处置。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州安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瑞江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安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何瑞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17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肖 海
审判员  闻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曾伟
书记员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