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财保42号
申请人:***,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现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等额价值的保单保函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申请人***、***、贵州安立达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迎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