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同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5号 原告:**,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同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港园大道西段**中国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3M8FH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同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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