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某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同煤矿集团和创华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民终1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晋安东街3号A8号楼一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世龙,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永定庄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淑刚,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和创华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新胜街甲1号云城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山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和创华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山西***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冻结大同煤矿集团和创华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73873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解除对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大同煤矿集团和创华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738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解除对大同煤矿集团永定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