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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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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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783执保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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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古城街道特钢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宁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男,汉族,住**市*****。??
申请保全人****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宁蔬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28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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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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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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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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