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奥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24民初1625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四川奥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红武村。
法定代表人:徐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川奥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雪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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