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04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492123元(执行费265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