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耀照明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浙江凯耀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听潮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浙江**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亦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鹏
审 判 员  于志涛
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曼娜
书 记 员  宋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