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耀照明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某某照明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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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知民初852号
原告:浙江**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听潮路**。
法定代表人:周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乐乐,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江**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照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照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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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昭
审判员唐承飞
人民陪审员马庆文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石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