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耀照明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浙江某某照明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知民初670号
原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听潮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照明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67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昭
审判员徐珺
人民陪审员黄翔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