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214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郝巧娟。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现。
被执行人:平顶山华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团结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侯同勋。
被执行人:张国现,男性,1973年06月10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陆新森,男性,1967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执行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华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张国现、陆新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华展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张国现、陆新森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