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乐清市永远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11执1329号
乐清市永远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11民初3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应分批清偿乐清市永远电器有限公司货款604200元,其中2019年12月30日前清偿5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清偿15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清偿404200元。如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偿还任一笔款项,乐清市永远电器有限公司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由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4926元由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因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乐清市永远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2.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604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2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永远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张晓鹏 审判员 陈永贤
书记员 潘世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