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大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绿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122号
原告洛阳绿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三山路与河洛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座10层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43772303。
法定代表人吴高莲,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能利,女,汉族,1975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与濮上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43986564。
法定代表人:贾盼盼。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绿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绿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绿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绿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洛阳绿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