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8958号
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与濮上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3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43986564。
法定代表人:贾盼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员工,联系。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