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大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902民初9946号
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与濮上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3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43986564。
法定代表人贾盼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8元,由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朱福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