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大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祥和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145号
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濮阳祥和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祥和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祥和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祥和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濮阳恒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