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匠心锦泽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澄城县匠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5民初1689

 

原告:***,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澄城县川灌溉管理局,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澄城县匠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5MA6Y27BC79

原告***与被告澄城县匠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4立案。原告***201911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