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5民初823号
申请人:XX城县匠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郭振忠,男,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虎,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系郭振忠之子,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XX城县匠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XX城县匠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孝民为共同被告。被告XX城县匠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认为,造成原告受伤的责任不在被告,是吊车承揽干活过程中造成的,故请求追加吊车车主王孝民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王孝民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加之原告***不同意追加王孝民为本案被告,故被告XX城县匠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孝民为共同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XX城县匠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王孝民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员 杜 宏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乐
195982861052519590828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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