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委托代理人:何华,系申请执行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文琪,系申请执行人***表哥
被告: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45660899Y。
法定代表人:胡正军,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1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甘肃露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现金43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返还23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之前返还20000元,如果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笔案件款,原告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二、原告甘肃通盛景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被告甘肃露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22年6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19日,2022年9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甘GU50**号金杯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对该车辆查封、评估、拍卖。
4.2022年9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2年9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6月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2年9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2年9月23日,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较差,外欠账较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军具体情况不明。
9.2022年9月26日,因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到庭,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3516元,实际到位标的5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匀
审判员  陈丽
审判员  丁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辉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