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新港城居住组团1号楼3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45660899Y。
法定代表人:胡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甲方)与被执行人甘肃路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为264570元,乙方已履行100000元。剩余案件款,乙方保证于2022年7月7日前履行3457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剩余的全部案件款;二、现甲方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六个月后申请恢复对本案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8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进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汪生龙
书 记 员 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