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

21-执保429威海帆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02执保429号
申请人威海帆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书记员  岳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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