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

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1执4950号之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在37050161634300000160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50.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616343000001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2190.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守虎
书记员  宫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