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

历下区***管租赁站、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3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历下区***管租赁站被执行人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原告历下区***管租赁站与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历下区***管租赁站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租金323553.04元;三、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历下区***管租赁站利息(以323553.0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历下区***管租赁站9646.5米钢管、2620件底座、1700件架管管接;五、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范围内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历下区***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20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