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拓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3执545号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济南伟东新都支行的账号:21×××68存款2661210.4元,实际冻结1730.3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崔志刚
书记员  柳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