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XX,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原名: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八里XXXXX。 法定代表人:邵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原名: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423执恢6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