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XX,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原名: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八里XXXXX。
法定代表人:邵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发万丰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原名: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423执恢6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