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华恒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新汇大厦A0903 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腾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向阳
审 判 员 赵建民
审 判 员 **民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 记 员 刘妍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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