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828号
原告: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蓝田县玉山镇集中供水管理站。
负责人:杨昭,该管理站站长。
被告:蓝田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雷新刚,该局局长。
原告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田县玉山镇集中供水管理站、蓝田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67元,由原告华恒智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京 进
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