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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5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芊芊,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芊芊,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被上诉人***、***科集团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芊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