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5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芊芊,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芊芊,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被上诉人***、***科集团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芊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