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3民初3223号
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北涂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昌盛节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智胜街西88号。
法人代表:***。
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昌盛节能锅炉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