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绿友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802执2844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元市绿友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9)川08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绿友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绿友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6859.04元(工程款600081.53元,从2008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为377696.98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本裁定下达之日为58617.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从2021年7月22日计算至本裁定下达之日为4200.57元,鉴定费2806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执行费8401.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