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熊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84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文化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大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132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684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寅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