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6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4月12日,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54号。
被执行人: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文化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鄂0802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