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902民初3295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三江口。
诉讼代表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英,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92170。
法定代表人:董惠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敏,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市定海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晨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条件已经成就。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免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源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免于收取。
审判员 林 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