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沂南县振华轴承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633号
申请保全人:沂南县振华轴承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迎宾大道与界青公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607645-3。
法定代表人:尹作勇。
被保全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市圣城街与兴安路交叉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8138812C。
法定代表人:孔得涛。
被保全人:山东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玉清东街16070号华清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731745071。
法定代表人:曹卫波。
被保全人:潍坊鑫仁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与丰华路交叉口东北角正金大厦1号楼1单元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U9XUL1P。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保全人:山东天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孙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66870830。
法定代表人:王秀玲。
被保全人:**市凯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洛城街道羊田路与富士街交叉路口向南8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2KL806。
法定代表人:魏海东。
申请保全人沂南县振华轴承厂与被保全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鑫仁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丰汽贸有限公司、**市凯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50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鑫仁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丰汽贸有限公司、**市凯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王俊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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