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4748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发佳苑6幢2夹层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82行审8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共计6089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45110元,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部分完毕结案。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陆港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47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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