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梓潼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宜都市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623号之二
原告:梓潼县**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为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城郊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5MA624LHX7J。
经营者:罗贤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宜都市高坝洲镇机电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6725871R。
法定代表人:王云。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0日,住四川省泸定县。
原告梓潼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宜都市祥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梓潼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梓潼县**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潼县**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2元,保全费590元,由原告梓潼县**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小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继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