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9677号
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恒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5年5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安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佰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亚栋,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佰安公司诉称:原、被告及居间方(丙方)三方于2019年2月27日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为出租方(甲方),原告为承租方(乙方),被告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幢XX号,面积为66平方米的商铺按照每月121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元整)的价格转租给原告使用,租期5年(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并约定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交付1个月押金和6个月租金共计84700.00(大写:捌万肆仟柒佰元整)元。合同签订前(2月26日),经居间方协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租金等款项,同时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了房租收条和押金收条各一张。后被告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装修后一直使用。2019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19年8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租金72600.00元。2019年12月7日,第三人(业主)韩云凤向原告致送了《通知》一份,主要内容为因被告未向其缴纳房租,业主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为此,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被告联系,希望被告能妥善解决此事,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在与业主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只能于2019年12月8日搬离商铺。原告搬离商铺后就已交租赁费、押金退还、装饰装修损失赔偿等事宜又多次联系被告,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此纠纷,但均无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租赁费36300元及押金12100元,以上合计48400元;3、被告承担原告装饰装修等损失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退租赁费36300元,押金我不退,因为交房费的时候我和原告说了要按照合同交租金,如果超期交房费,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然后原告说你该扣的扣,我才同意收租金。对原告的装饰装修损失,当时房子大部分都装好了,后来原告经营不下去,11月初就搬走了,不是在合同终止时搬的,对这个装修损失我不认可,且原告还发微信让我帮他转租。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7日,原告佰安公司(乙方、承租方)与被告***(甲方、出租方)及西安南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幢XX号商铺之房产物业及配套设施出租给乙方,租赁物建筑面积为66平米,用途为商铺,承租期限5年,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商铺租金为每月每平米183.3元,合计12100元。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当天向甲方交付1个月押金和6个月的租金,共计84700元。乙方提前15日将租金交付给甲方,乙方逾期交付租金,若逾期超过7日,每日甲方将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加收滞纳金,若超过10天仍未交付,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付租赁押金不再返还,同时,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和滞纳金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押金不计利息,在本合同期满后及在乙方已遵守就履行本合同内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将租赁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约定:租赁期间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告支付押金12100元及租金72600元。2019年8月26日,原告又支付被告租金72600元。2019年12月7日,涉案商铺业主韩云凤向被告发出通知一份,内容为:甲方(韩云凤)与乙方(***)于2019年1月7日在丙方(21世纪不动产南汇天鹅堡店)就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栋XX号商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现今日2019年12月7日,乙方因违反合同中第四大条第5小条,未缴纳租金已经超过10天,现甲方正式通知乙方***,我方按合约规定从今日起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你的押金,收回商铺,并继续追究你的所欠的租金、滞纳金和违约责任。原告因涉案商铺被收回无法继续租赁房屋,遂于通知当日搬离商铺。
被告主张原告是因经营困难自行搬离商铺并委托被告转租商铺,被告未就此事实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商铺租赁合同》《通知》、银行转款流水、收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因涉案商铺房东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并收回商铺,被告无法继续将租赁物交付原告使用,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租赁商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成就,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行使解除权。原告现以诉讼的方式主张与被告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原告未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退还原告,被告在庭审中对退还原告房屋租金36300元不持异议,故对原告退还租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就装修损失20000元提交证据,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解原告逾期支付房屋租金不予退还押金一节,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提前15日将租金交付给甲方,乙方逾期交付租金,若逾期超过7日,每日甲方将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加收滞纳金。依据合同约定,原告第二次租金应至迟于2019年8月13日前支付被告,原告于同年8月26日支付,迟延支付租金13天,原告亦具有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以原告迟延支付租金行使单方解除权,而是选择收取租金继续履行合同,故就原告违约行为应适用每日租金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的违约条款,而非不予退还押金的违约责任。经核算,原告应支付滞纳金1573元(0.01*13天*12100元),该款项可从押金中予以抵扣。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2月27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6300元及押金10527元,合计4682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48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17.5元,由被告承担3226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祁鑫
打印:相丽华校对:庞敏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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