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街蓝波湾16栋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33号东方国际大厦2号楼10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9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琪
审 判 员 师 婷
审 判 员 卫 婉 莹
二O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舒 涵
1